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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7章 小女子引起大波澜 2/2

因阿云力气小,十余刀未能将其砍死,只断其一指。案发后,官府抓不着凶手,便怀疑是阿云所为,将她抓起来审问,在将要动用刑讯时,阿云全盘招供。

表明上看只是个伤人案,却有谋杀未遂的成分在内。宋朝的法律规定很明晰,以及古代的礼法情况下,两个当事人之间有特殊关系,使得这个案件就更为复杂了。

《宋刑统》有明确规定,谋杀亲夫属于恶逆,是十恶不赦的死罪。同时订婚和案件发生时,是阿云母亲的守孝期,属于不孝,在讲究忠孝的古代,这无疑是非常严重的罪名。

如果以这两条罪名判决,阿云必死无疑。但登州知州许遵是个仁善之人,不忍阿云一个弱女子就此惨死。认为阿云与韦阿大只是订婚,并未成亲,故而不存在谋杀亲夫一说。同时认定阿云是主动交代犯罪事实,有自首情节,死罪是可以免除的

案件上报后,审刑院、大理寺却以违律为婚、谋杀亲夫的罪名判处阿云死刑。但许遵上奏认为:在官吏传讯被告时,如果被告能主动供认犯罪事实,应该按自首论处,减二等处罚。此案经刑部复核后,奏请皇帝裁决。最后,皇帝赵顼特颁敕令,免除了阿云死罪。

事情到这里也不算不上什么,可是刑部不接受,拒不执行。恰好此时,登州知州许遵调任大理寺任职,便坚持己见,认为阿云不应予以重判。监察御史里行钱顗随即上书,弹劾许遵判案不公,案件再次交由圣裁。

皇帝赵顼很是无奈,只得将案件交给翰林学士商讨,于是乎司马光和王安石两人参与进来,一个普通的案件就变成了绵延许久的朝堂激辩。

根据《宋刑统》规定,谋杀人时,“於人有损伤,不在自首之例”。司马光即以此条为法律依据,将《宋刑统·名例》中所注:“因犯杀伤而自首者,得免所因之罪”一条中的“因”,解释为数罪之间存在因果关系,即在犯为盗、劫囚、略卖人之类的罪的同时又杀伤人的,适用自首并免除上述之罪。显然,这里并不包括“谋杀已伤之罪”。因此认定,阿云还是应该判死罪!

偏巧熙宁元年七月皇帝下发过一道诏书:“谋杀已伤,按问欲举,自首,从谋杀减二等论。”这与《宋刑统》中的规定产生了冲突。许遵、王安石等人认为,应以诏旨中的所称作为量刑时加以考虑的情节,才能公正处理此案。按律断刑显然对阿云之狱的量刑过重,应当从轻发落。

双方各持己见,已然吵了数月之久,并且一直持续发酵,牵涉愈发的广泛。谁也不曾想到,一个小女子在大宋朝引发了一场轩然大波澜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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